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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3 / 6)

角落里,每日都在上演的悲剧。

律法是冰冷的,条文是无情的。

《大乾律》写得清清楚楚,“杀人者死”,这是最基本,也是最不容动摇的原则。

从案情描述来看,赵阿大持刀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判一个“故杀”,处以斩刑,在法理上,毫无问题。

任何一个四平八稳的考生,都会这么判。

这最安全,最不会出错。

但陆明渊的指尖,却在桌案上轻轻地敲击着,发出极有韵律的“笃笃”声。

他的脑海中,浮现出四个问题,层层递进,如剥笋衣。

其一,赵阿大构成何罪?是“故杀”无疑,但此“故”,与前一案中那种主动寻衅的“故”截然不同。

其杀心,起于何时?

起于母亲被辱,生路被断的绝望一刻。

此乃激愤而为,非预谋之杀。

其二,应判何种刑罚?

“杀人者死”,乃是常理。

但《大乾律》开篇明义,便有“德主刑辅”四字。

律法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天理人心,而非单纯的以杀止杀。

若不问缘由,一概论死,那律法便成了恶人手中的刀,只会让良善者更加绝望。

其三,此案中,仅仅是赵阿大有罪吗?

黄世仁的行为,难道就无法可依,无罪可论?

他以“驴打滚”之高利,巧取豪夺他人田产,此为“重利盘剥”,违背《户律》。

他强索租税,推倒老人,抢夺财物,此为“强抢”,触犯《刑律》。

他才是这一切悲剧的始作俑者!

其四,是否有可酌情减刑之情由?

当然有!赵阿大之行,起于孝道,为护母而杀人,虽触犯国法,却合乎人伦纲常。

其情可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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