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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1 / 6)

他将目光缓缓移向试卷的最后一部分,那三道占据了近半篇幅的断案题。

这才是整场考试的真正核心,也是最能体现一个读书人是否具备“经世致用”之才的地方。

大乾王朝选拔官吏,并非是要一群只会引经据典、空谈心性的书呆子。

大乾王朝需要能真正下到州县,断狱问案,安抚百姓的实干之才。

律法,便是他们手中最重要,也是最锋利的武器。

陆明渊的视线扫过前两道题,心中波澜不惊。

第一案,是桩杀人案。

邻里二人因宅基地纠纷,积怨已久,一日酒后口角,升级为斗殴。

甲持棍击打乙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情清晰,人证物证俱在,争议点在于定性为“斗殴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前者依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者则需偿命,斩立决。

陆明渊提笔,蘸墨,笔走龙蛇。

他并未直接下定论,而是先引《大乾律·刑律·斗讼篇》中的条文,详细辨析了“谋杀”、“故杀”与“斗杀”三者在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上的根本区别。

他指出,此案起于口角,凶器为随手拾得的木棍,而非预藏的利刃,且有酒后冲动之情节,应属“斗杀”范畴。

判词写得清晰明了,法理依据充足,逻辑链条严丝合缝,无可辩驳。

第二案,是桩私盐案。

一伙盐枭在官盐转运途中,买通押运官吏,以劣质粗盐偷梁换柱,将精细官盐盗出,销往他地牟取暴利。

此案涉及经济律法,盘根错节,牵扯人数众多,从犯、主犯、渎职官吏,如何量刑,如何追缴赃款,颇为考验功底。

这对陆明渊而言,同样不是难事。

他精准地引用了《大乾律·户律·盐法篇》中的相关规定。

他将盐枭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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