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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2 / 25)

第三,以对抗洋商轮船公司,挽回利权的理由,捏词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万,说动沈葆桢拨给官本。

第四,捏称已付定银二十万两,造成既成事实,并以运道冻阻,无须咨商北洋为借口,迫使沈葆桢单独负责。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权,委托英籍律师担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万两汇到招商局后,盛宣怀等以旗昌股票,照面额十足抵换现银。

第七,应付旗昌余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垫付四十余万两,尚短六十九万,由“官本缓息”、商股存息”,以及保险费盈余等陆续给付。事实上现银与股票之间,仍有很大的一个差额,饱入私囊。

所谓“官本缓息”是江南各省拨交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余万两,应付利息,暂时停止“商股存息”是商股利息暂付一半,所余一半改为股本。这样陆陆续续,东挪西凑牵扯不清,根本是一盘糊涂帐。

哪知刘坤一尚未出奏,盛宣怀等人先发制人,列举了十八条申辩的理由,具禀北洋,由李鸿章抢先出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入之见,发生排拒刘坤一的意见的作用。加以盛宣怀的大肆活动,刘坤一的复奏,果然“留中”了。

李鸿章的复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刘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条”。他的笔下很来得,当下亲自草拟奏稿,驳斥李鸿章。首先说明:李鸿章认为刘瑞芬等,查案不无错误,为盛宣怀极力剖辩,奏请免议;此则朝廷自有权衡,非臣下所能置议。不过,刘瑞芬等所禀盛宣怀的贪诈情形,颇为明确,“有不敢不再陈于圣主之前者。”

首先要驳的是,李鸿章所陈,当初收买旗昌,请拨官本银一百万,并饬两准盐运使劝盐商就“盐引”派搭股份,预计可得银八十万两,再通饬南洋各省藩司、各海关道,随时劝谕富商搭股,并无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万两之说。刘坤一先引沈葆桢当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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