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臣于病榻传见盛宣怀等,续据禀称,各商尽力攒凑,只能集成银一百二十二万两,所短之数,拟请南洋各省,尽力筹拨一百万两”的原文,向李鸿章提出质问:“如盛宣怀无此凑集一百二十一万两之说,则沈葆桢何所据而云然?如谓此一百二十二万两即系原禀请饬藩运海关劝商搭股之项,则事既经官,沈葆桢何以不于折内明晰声叙;又何以不札饬各司道查照办理?”
李鸿章又说,藩司、运使、关道并未“帮同劝谕,各商亦未即附本,仅集股银四万余两”。虽有“官本缓息”等项,可以弥补此一百二十二万两的一部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怀等不得不暂向钱庄借款来付旗昌,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负担甚重的由来。
对这一点,刘坤一分两方面来驳,一是由沈葆桢方面来看,倘如盛宣怀不是表明已集有商股一百二十二万两,而要动用官方力量劝谕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桢能“轻掷百万库款”吗?
再是从盛宣怀方面来看,如果商股是照他所说的方法来凑集,那末“盐引”上派搭股份之事如何?各藩司关道劝谕富商附股,已有多少?理当具呈催问,而竟无一字之禀,甘愿以重息在外称贷,这是合理的吗?
由此分析,刘坤一作一论断:“是盛宣怀先有凑集百二十二万两之言,故不敢复有所请;而沈葆桢信以为实,无俟他谋也。”又说:“此等重大事件,往往反复筹商,至于数目,必须斟酌尽善,而后上闻,似不得执盛宣怀等饰词而抹煞沈葆桢奏案,以刘瑞芬等为未查原卷也。沈葆桢于光绪三年陈奏饷事,论及提拨招商局之款,自悔孟浪,固有难言之隐矣。”接下来又说:“臣之所以奏参盛宣怀者,原不独此两端,”而是因为另有更不堪容忍的弊端,旗昌公司当时已濒临倒闭边缘,即欲收买,应照西洋“折旧”之例,为何照原价承受。刘坤一最有力的指责是:“盛宣怀等收买旗昌轮船,原谓去一劲敌,可以收回利权,乃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