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职任之不明。政以分职而理,谋以专任而成。今则一堂有六官,是数人共一职也,其半为冗员可知,一人而历官各部,是一人更数职也,其必无专长灭见。数人分一任,则筑室道谋,弊在玩时;一人兼数差,则日不暇给,弊在废事。是故贤者累于牵制,不肖者安于推诿。是职任不明,责成不能定者二也。”
第一次送来的电文,到此为止。袁世凯与张一麟各推敲久久,认为大端之一的“权限不分”,讲司法独立,或可邀准,大端之二“职任不明”这一条就很难说了。
显然的,说“一堂有六官,其半为冗员”,则各部满汉两尚书、四侍郎定会裁掉一半,平空敲掉许多人的饭碗,必定有人切齿痛恨地在骂,“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袁世凯倒有些失悔于鼓吹改官制一举了。
第二次送来的电文,接叙大端之三:
“一则名实不副。名为吏部,但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仪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是名实不副,责成之不定者三也。”
有此三积弊,因此厘定官制,即以“清积弊,定责成”为指归。首先是“分权以定限”,除立法暂设资政院外,行政、司法两权的区分是:
“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为内阁政务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而情无隔阂,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事可贯通。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著。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此外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都察院以任纠弹,有审计院以查滥费,亦皆独立,不为内阁所节制,而转能监督阁臣,此分权定限之大要也。”
司法果然独立了,看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