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希腊和罗马,起初是指那些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公民的社会政治生活。到了公元十三、十四世纪,公民社会演变为西欧读力于封建领主体制之外的商业城市文明,意味着不受封建义务和神权的桎梏的世俗的自由空间。到了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阶段,西方公民社会的内涵逐渐趋于丰富,加入了政治明煮、权力制衡、社会契约、思想多元等内容,成为读力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它以一系列读力的民间组织、政党、社团、俱乐部、沙龙、学校、教会、工会、行会、通讯、出版、新闻、慈善机构等作为自身存在形式。公民社会介于公民与国家这两极之间,既是联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也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屏障,同时对皇权和政斧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英美等国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建立在约翰.洛克的“社会在国家之上”的理念之上,因而社会力量强于国家力量和政斧的力量。作为个体的公民是现代国家中最小的元素,公民社会则按照非强制、非暴力原则调节公民个体间的关系,自下而上、自小而大地组织形成若干更大的单元,从而具有个体公民所不具备的力量。成熟的公民社会不仅具备若干个组织的有形力量,而且还因为公民个体中对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不受侵犯的信念而拥有无形的力量,并化解掉大量公民个体之间的矛盾,使之难以孕育成只有使用暴力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可见,一个发育成熟而完善的公民社会,不但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政斧的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犯,避免政斧“权力无边界”的情形出现;而且也会起到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的作用,从而也就使得潜在的极权主义者的回旋余地大为缩小乃至没有市场。
而华夏在它的有记载的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读力于皇权和国家及其政斧的公民社会。有的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典型臣民社会。华夏的政治体制迄今为止,一直是一种缺少变化的,不允许出现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