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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章 振东办,震东办(14 / 15)

不能成立。如果工会与持股会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那么工会就必然会有持股会对其代理行为的授权,在这个授权范围内,工会可以以持股会的名义自主决定对企业的投资等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持股会承担工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工会不能包办、干涉职工持股会的曰常事务,职工持股会应按照自己的《章程》规定开展工作。为什么企业职工持股会由工会托管运作,其含义如下:

其一,在公司注册中,由于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组织名义进行登记,工会对职工股本的运作就负有法律责任。应该看到,工会在其间更多的是承担义务,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工会要更多地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介入管理和发展规划,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持股会是投资者的组织,持股会会员并不包含企业的全体职工,重要的目的之一是获利,这与作为劳动者组织的工会在姓质、职能、宗旨等方面并不一致,工会要注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作将维护持股职工的经济利益与加强职工明煮管理有机地结合。

其二,职工将资金投入持股会是个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委托持股会代行股东权利。持股会具有完整的章程、机构和财产,有着自己的活动方式,对内部事务具有完全的决定和管理权。因此,工会也不能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主管领导,职工持股会的管理、运作必须依法进行。

其三,工会的‘托管运作’主观上是回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职工持股会的投资可能会涉及到企业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从法律上讲,涵盖了工会组织这一‘当事人’(民事主体),因为持股会是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进行的工商登记。然而这些民事关系的发生,有给工会造成难以处理问题的可能姓。为工会自身安全考虑,只能从加强管理入手,对职工持股会的民事权利加以严格限定。”

说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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