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持股会的组织权、财产权,从而艹纵了持股会的运作,就失去了我们当初提倡职工出资共同持股、明煮管理的初衷。
五、构建明晰法律和积极政策支撑的职工持股制度。
为了规范和健康推动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持股会的发展,我们认为,一定要加强法制建设,要明确职工持股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和积极政策支持职工持股会的发展。
职工持股包括职工持股会,从雏形到发展。已有近20年的时间,虽然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但至今未能形成大气候,就我省的情况看,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发展中‘转型’,个别的自生自灭,总体上有萎缩的迹象。虽然个中原由很多,但关键是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至今尚未找不到一份有关职工持股会的地方立法,更谈不上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全国总工会、外贸部、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确认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至于持股会与工会之间在法律上是种什么关系,没有加以规定。
目前,包括我省在内仅有‘暂行(试行、试点)办法’的省份也是屈指可数。因此,要发展职工持股制度,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关的法律。考虑到立法的过程,目前可采取三步走的办法,即首先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再是在推进地方立法的同时,各地先出台相关的文件和配套政策,对职工持股会和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在实践中为立法作准备;三是在地方立法的同时,大力促进国家就职工持股包括职工持股会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从全总到省(市)工会都应该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曰程,合力攻关。
从我们祥林省目前的情况看,企业职工持股会一般由工会托管运作。但也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从法律上是代理关系,即认为工会是持股会的代理人。此说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