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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六章 这判决不公平,我要上诉(2 / 9)

有陶忠成和设计公司老板的刑案他没办法质证。

双方质证结束,孙庭长又分别问了几个问题,然后便宣布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主要还是针对庭前会议确定的几个争议点进行辩论。

首先便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我方认为,本案的请求权是两类,第一类为停止侵害,第二类是请求赔偿。”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因此,我方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这里要说明一下,我们一般说的诉讼时效,你可以大概理解为只约束债权请求权,像是停止侵害这种绝对请求权是没用的。

“而关于第二类请求赔偿,我方要说明的是,持续性侵权应当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在结束之后方可计算诉讼时效。”

“而且就算不视为整体,那对于是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这是一个动态持续性的过程。”

“被告方认为我方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时间为提起专利权侵权案的时间,但是,当时的情况我方并不知道商业秘密被侵犯。”

还是那句话,民法典的规定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要推定当时已经知道被侵犯商业秘密,现有的证据是无法做到的。

“而在之后,通过连续不断地调查,然后到了今年报案之前才真正知道了存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

持续性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难点,难点在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曾经发过的,目前的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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