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子。
金融性质的合同之类,不能随便签,这是忠告,但是同样,也不能仅仅以这么一份合同,就说明你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旁听者们听的很激动,这是一直以来都被诟病的地方。
银行为了能多卖理财产品,很多时候的一些测评都是走过场,哪怕现在双录了,都是业务员们挨个教。
说你都回答“已经详细了解”或者是别的什么就行,而客户说是买理财呢,其实根本不懂那些东西。
这个时候是需要你银行把这些都给说清楚了。
所以老唐之前也是不知道这个双录系统究竟是保护谁的,只能是让这些投资者自己长点心,别被几句话就轻易打动。
“综上所述,光明银行向我方当事人主动推荐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符合的理财产品,而且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向我方当事人披露涉案基金的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
“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光明银行应对我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其实是个死结,就像是物业和小区一样。
物业是要赚钱的,同样,银行业务员也是要通过销售理财产品来赚钱,那肯定是卖的越多越好。
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同样意味着银行这边的高收入,谁去了都想多卖。
风险告知给你说的模棱两可一点,反正卖出去就行。
所以老唐才说,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你应该老老实实把这个基金的情况都说清楚,风险多大都列明白。
但你没有,平时的话没办法,在法庭上你肯定要承担责任。
丁主任同样开始辩论,但他说着说着就开始车轱辘话了。
主要是他这边能拿出手的证据只有风险告知提示,以及客户风险评级,那也只能拿这个说事,翻来覆去就是说,我这已经尽了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