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规避惩处的借口。
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从宽处理要严格限定在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之内,比如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悔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在法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但前提是必须如实说明全部问题,彻底纠正错误行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敷衍。
而对于那些虽然填写了“是”,但在整改过程中消极应付、虚假整改,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中止从宽考量,从严从重处理,以儆效尤。
他特别提到,在核查整改实效时,省纪委要牵头成立专项验收组,联合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清退违规项目、返还不当得利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确保每一笔资金、每一个项目都经得起检验,坚决防止“纸上整改”“数字整改”等形式主义问题。
同时,对于涉及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尤其是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无论当事人态度如何,都必须一查到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允许以“从宽”“关怀”之名行包庇纵容之实。
只有这样,才能让“三看”机制真正成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有力保障,而不是纪律松动的“缓冲带”,才能既彰显组织的政策温度,又维护纪法的绝对权威,最终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
等于说,厉元朗最终决定,采用王善坊的“三看”建议,但是要在细节上做出改动。
凡是主动退赃的人,并情节较轻,会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但这种从宽必须严格限定在纪律框架之内,绝不能突破党纪国法的底线。
具体而言,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全额退缴违纪所得且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
对于虽有违纪行为但主动纠正、整改彻底,且符合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的,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在量纪时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