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记载,就是:“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
首先,除了谋叛、谋反这样的重罪,剩下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再搞族诛、连坐这一套了。
其次,把车裂、枭首示众这一类的酷刑都废除了,只允许五类刑罚存在。
第一类是死刑,又分为斩首和绞死。
第二类是流放,路程是从两千里到三千里。
第三类是有期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
第四类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
第五类是笞刑,还是打板子,数量是十到五十下。
要知道,北周宣帝时期打板子的底线可是二百四十下,这样一对比,就知道隋朝的刑罚很轻了。
最后,尽可能地减少审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中国司法一向重视口供,按照当时的观念,为了取得口供,审讯人犯的时候可以用点刑,但是不能搞刑讯逼供。这个尺度怎么把握?文帝规定,拷打人犯不能超过二百下。这恐怕就是他心目中人类忍耐的极限了,过了这个线,只要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大概就只有屈打成招这条路了。这是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这两个原则加在一起,就叫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既然如此,是不是说隋文帝即便放在今天,也是法制建设的标兵、维护人权的典范了呢?又不尽然。因为他还有第三个原则。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维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制度。
要知道,隋文帝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封建统治者。他做这一切工作,归根结底还是要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
举个例子。“十恶不赦”这个词,就是从隋朝的法律中来的。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