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不枉法,情形不同,前者罪重,后者罪轻,所以‘按赃折半科罪’。话虽如此,所谓折半,另有明文规定。受赃枉法,得赃在八十两以上者绞监候,按照赃折半计算,不枉法受赃,应该在满一百六十两,方处绞刑。而明文规定满一百二十两者绞,照实计算是按赃减三分之一科罪。这是有禄之人……。”
“慢慢,”麟书问道:“什么叫有禄之人?”
坐在他旁边的翁同和先后当过两次刑部堂官,律例亦相当熟悉,因而代为答说:“月俸米在一石以上者谓之‘有禄人’,不及一石者,就是‘无禄人’。”
“喔!”麟书又问:“无禄人怎么样?”
“无禄人枉法受赃一百二十两以上者绞,不枉法只是杖一百,流二千里。”
“然则现在很清楚了,关键在枉法不枉法。”阎敬铭环视周遭,最后眼光落在薛允升身上。
“老前辈,”薛允升从容答道,“枉法不枉法,原指刑名而言,律载:‘事后受财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这个‘断’字,便指断案。象这个报销案,既然都有例案,只能说他引例不当,却不能说他枉法。”
“既然如此,”阎敬铭慢吞吞地说了句:“都算不枉法。”
“是!”薛允升重复一句:“只好算他们不枉法。”
“失入不如失出,庶几见得朝廷仁厚。”麟书看着阎敬铭问:“丹翁意下如何?”
阎敬铭拱拱手:“我无成见,悉听公议。”
“那就请云阶主持,按律定罪。”翁同和特别加重语气:
“悉依律例。”
“这中间自然也有些斟酌。有的该加重,有的该轻减,也得定个宗旨出来。”
“轻减只怕不能了。就这样子,惇王已经不肯点点头,再说轻减,他决不肯领衔出奏。”
大家都觉得麟书的看法不错。为了应付惇王,翁同和提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