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多,所以父母死后,子孙仍可继承,下余农田、牧场、渔塘,悉以归公。无论何人所生子女,一到十六八岁,便可在自己经营的产业项下,拨出五十亩田地或是牧场,另外再分给五亩桑园果林和一条小渔舟,先令习作农牧渔猎。满了二十,至多二十五岁,便即分家,任其自立营生。父母如因平日体力不济,或不善治生产。无力开辟田业;或是子女众多,不敷分配,子女幼时,可以取给公家,大半仍照上列之数,向公家具领。
所有村众,均由耆贤会课其勤情,量其能力,以定奖惩。假使本身能够勤劳操作,开辟广大,及身享受,自不必说,而且死后仍可分遗子女。同时还能得到公家奖励,村众礼敬,并可免去公农。公牧。公渔、公猎等等劳役。
初上来几年,有那人丁又多,生性懒惰,以为及身田业,足敷衣食,生前在自经营,死后落个为他人忙,连子女都得不到,更有公给之制,不愁子孙没饭吃,于是偷懒取巧起来。时日一久,自然被发觉这是最犯规的事,除了按规处罚而外,往往还要出些难题,使其加倍劳作,格外吃上许多苦楚。村规公正严明,不论亲疏,有几个一吃亏,谁也不敢自私自利,受罚取辱了。
作者写了许多,未入正文。那村规甚是周详,只能以“法良意美”一语尽之,一时也写它不完。照着赵、朱二人这等作法,按说可以长居桃源乐土,成子孙千百不朽之业。
哪知世事终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治乱相寻,迭为兴衰。习俗难移,环境易迁,人心不同,善恶各殊,智愚不肖,相去天渊。得于此者,未必不失于彼。何况人数日益加多,年时一久,自然生出事来。
原来村众只赵、朱二人位德俱尊,又是众中首领,独受崇敬爱戴,始终居于领袖地位,轮流做了多年村长。自从最后一次规章订好,二人也俱到了年纪,意欲退休,想在身前实行前订章规,看看有无遗漏。又以随隐诸人,除却两三家至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