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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 地胜武陵源 红树青山容小隐 人飞方竹涧 蛮烟瘴雨救灵婴(7 / 57)

害。

关于刑罚,也极慎重简单,除体罚系由村主下令,唤来本身父母或是叔伯尊长,当着村主一人用刑,重在使其愧悔自励,不重形式外,徒刑、拘禁至半年以上,便经公审,听犯人畅所欲言,自行剖白。定刑以后,也并不把人下在监里,阻其生趣,兼养情习。

因为村规最忌坐食不事生产的人,加以兴建的事又多,这类犯人,只不过不许随众在好风景的地方享受,在刑期内,必须去往指定既艰难而又辛劳的地方,去做苦工罢了。此外又有以功折罪之条,只要工做得多而且好,出于预期,可提前开释。如真犯了重规,必须监禁之期在一年以上者,除公审之外,尚须耆贤会全体人等通过,咸无异词,方可执行;而这个犯人,必是惯于为恶,不知悛悔,村众均所不齿的人。

村规习惯,是人不怕有过,贵在能够省悟回头。如其不知悔过,熬到期满释出,依旧是个好徒宵小,要他何用?加以地隔尘凡,时忧外患,这种害马,行事实难预防。所以对这类犯人,监防甚严,连父母家属,俱有监察之责。同时附有时足之刑,即在刑期中,如查出毫无悔悟迁善的行为心意,期满释放,由此不许出山一步,至少也须废去一根主要足筋,免其由险径中攀越出去,引来外患。从此专做动手而不动脚的轻松工事,享受虽仍随众一样,但谁也不喜和他亲近了。

关于死刑,尤为慎重。哪怕耆贤会全都认可,只要犯人一声呼冤,便须集众重新公审,非当众问得犯人无一句话可答,村众也无异言,方始行刑。只有第二次公审,如与前判无异,便无须再经耆贤会通过,径由村主定日执行,以防狡诈、拖延、迟疑不决关于田业一节,施行井田之制,设有公田、公仓,轮耕分作。父母死后,除首饰、衣被、玩好、器具而外,只有房舍因都背山面湖而建,直似千百人集居在一个大花园里,只备人取景不同,爱好各异,仅按丁口,和平日喜营建的心思,略有多寡之分,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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