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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反证法(5 / 32)

,回应道:“他们是凶手的话,不可能伪造出这些铁证。”

“你说得没错,”严良点点头,“不过,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加一个条件,那么以上的所有铁证,都能分崩瓦解。”

“哦?什么条件?”林奇惊讶地看着他。

“除他们两人外,第三个人的帮助。”

“第三个人?唔,您是指朱福来吗?尽管我当初调查时也一度觉得他可疑,可是他是个瘸子,本身行动很不便,而且他大部分时候都在店里,给张兵家塞纸的那回,他也有不在场证明。即便真是他用某种方法避开调查,参与犯罪的,可是凭他这么个瘸子的能力,也做不到这些吧?”

“普通人当然做不到,哪怕一项也做不到,只有—”他停顿住了,没有继续说下去,转而道,“我想跟你逐条来探讨,首先是第一条不在场证明。”

严良喝了口水,认真地看着对方,道:“所谓不在场证明,最基本的直接定义是,凶案发生时,有证据表明嫌疑人不在现场。徐添丁的案子里,10点42分,郭羽和朱慧如出现在监控中,由于这是机器记录的,无法伪造。这是最客观的事实,即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都无法伪造。而之所以让你们认为他们有不在场证明的基本逻辑是,凶案发生时间是10点50分,他们经过监控后,即便再从远处没监控的地方绕回案发地,8分钟的时间也是不够的。所以,解释这个不在场证明的关键是,凶案的发生时间,并不是在10点50分,应该在10点42分之前,结合他们走路耗费的时间,我认为,命案发生的准确时间,大约在10点20分到10点40分之间的二十分钟里。”

林奇摇头道:“10点50分张兵接到徐添丁的电话,电话里听到他出事了,说明案发时间就是在10点50分。如果徐添丁之前就死了,10点50分是谁打的电话?”

“那个人就是……这案子除郭羽和朱慧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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