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同意可以续约。服务期间伙食与服装由军中供给,营业收入女方实得七成,每星期工作六天,逢星期一休假,每天工作时间自上午八时至中午十一一时,下午二时至九时。票价分为三等,"军官部"二十五元(侍应生在金门本岛者可得十六元,小金门等外岛可得十七元);"士官部"二十元(侍应生得十四元或十五元);"战士部"十元(侍应生得八元或九元)。虽然形式上是合约制,两厢情愿,但是,妓女这边,再被老鸨龟公等一勒索,也就所得无几了。并且,外岛"军中乐园"中的妓女,许多都是台湾本岛抓到的私娼,被强制"充军"送到前线的,这种身份的妓女,所得就更没保障了(台北华西街私娼被连续抓到三次者,即"充军"前线)。在台湾本岛,其实也是一样,本岛"军中乐园"中的妓女,我看不到是自愿来的,绝大多数是被掳来、卖来的。我在《一个预备军官的日记》一九六0年三月三十日条下,曾写流氓"强一女写卖身契,一万六卖两年,否则不放行,一宪兵救出之,在此军中乐园"。可见这女人脱离了私娼命运,却也脱离不了"军中乐园"。在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条下,我又写:"一十九岁女孩子,先被卖一千九,再被卖二千六,三被卖二千三,四被卖六千六,结果是一身恶疮,此何等社会。何等人身保障乎尸试问在这种全无人身自由、被买来卖去的处境下,妓女们还想可以按规矩抽成,其谁能信乎?她们岂敢言钱,能少接几次客,就算造化了!周排附说得露骨:"妓女好122像园锹,人可休息,工作器具不能休息。"妓女只是人们眼中的"工作器具",沦为"工作器具"了,还想按规矩抽成吗?
"被卖到特约茶室"
我现举两则剪报,看看这种"军中乐园"中全无人身自由的实例。一九六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联合报》登:
女儿偕情郎逃命
父亲带镖客劫人
先押为养女·再卖入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