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事人不适格",真不知道要适的,还是什么格!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一、"出版法"第七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为扣押之处分,并明列此一条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管官署的责任,自谓不适格?
第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他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