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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1章 血不会白流(9 / 15)

生过,但部分单位旁听者的抵触情绪仍然很大,喝倒彩的事还时有发生。被告律师中也不乏高手,法庭辩论一直十分激烈,尤其在渎职和滥用职权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纠缠得很厉害。起诉消防支队一位玩忽职守的副支队长时,连经验丰富的十佳公诉人高欣颍也陷入了被动。这位副支队长在安全检查上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可却在“八一三”救火时严重烧伤,脖子上的绷带至今还没取下来,旁听者对其产生同情完全可以理解,加上辩护人的辩护极富感情色彩,高欣颍陈述的法律事实就在无形之中打了折扣,甚至被认为是“把英雄送上了法庭”。可也正因为有了这些激烈的辩论,“八一三”大案中的每一个关键细节,每一个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才进一步明晰起来,最终给判决提供了充分的根据。

彭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失火罪的最高刑期判处刘铁山有期徒刑七年;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周秀英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行贿罪、组织具有黑社会姓质团伙罪、绑架杀人罪,判处苏全贵死刑;以受贿和滥用职权罪判处了汤云科等人有期徒刑各十二年,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包庇黑社会姓质组织罪,判处王延成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他三十二名涉案被告也被判处了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十二名犯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被告几乎全部适用刑法的最高刑期,一律七年。消防支队那位受伤的玩忽职守的副支队长也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虽然考虑了他本人救火时的表现,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应该说,整个“八一三”大案的判决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既公正,又严厉。法庭判决宣布后,刘铁山等十九名被告均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但是,在对周秀英的量刑问题上,公诉方和法院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周秀英受贿五十万,适用刑期为九年,滥用职权罪适用刑期为七年,合并执行十五年,在法律上没什么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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