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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8章 争锋常委会(10 / 12)

染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因素。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对于地方政斧这种纵容、偏袒地方企业排污的行为,更多地也只是停留在口头和形式上,软弱无力。

所幸的是,面对具体而复杂的环保困局,各方面纷纷开始寻找有效的对策和办法。其中,严格追究包括地方行政官员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正逐渐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无论是一些国家对于河流、水域污染的成功治理经验,还是理论上其实并不复杂的道理,都已充分说明,刑罚手段正是有效保护环境,尤其是治理水污染的一大利器。正因如此,我国1997年3月修改新刑法时,就在刑法分则中专门增加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等新罪名,并对罪状和量刑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前不久,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洪总理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就为各地有效治理河流、水域污染,指出了一条可以大胆前行的道路。此前,齐东、龙江等一些地方也曾有过政斧官员因为失职、不作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

因此,只有追究有关问责官员的刑事责任,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各地政斧治理水污染的决心和力度,才能避免类似梁溪水污染危机这样的事件发生。”

与预料中不同,向书记看完这篇文章之后,却像是再也没有丝毫怒气,只是平静地看了王昆省长一眼,淡淡地问道:“那么省长的意思是,对于某些领导干部,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要追究党内责任,甚至……还有刑事责任?”

王昆面带微笑,心里却是暗骂了一声“老狐狸”,只见他呵呵一笑:“这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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