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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章 未雨绸缪好商议(3 / 6)

当然了,若是寻常捕快,也只是负责一些押送或者收粮之类的事情,是无法接触到律法的,不过李秘志不在此,处处留心,自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对于盗墓贼的惩罚,历朝历代都不可谓不严苛,西汉的时候,盗墓跟杀人一样,都是要被处于极刑,而当时的极刑是磔。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呢?

所谓磔刑,跟凌迟差不多,是一种割肉离骨,斩断肢体,最后割喉的酷刑!

便是刑罚较宽容的唐朝,对盗墓者也是深恶痛绝,明令盗墓者遇大赦而不减不免。

至于大明朝,对盗墓贼也有明确而详细的界定,但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见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或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

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凡盗论,免刺;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如知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不犯法。若残毁他人死尸、弃尸水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这种种条例有一个共同点,那便是,只要开棺椁见尸者,那都是必死无疑的!

可甄宓只是进入墓葬,并没有见到棺椁,在内室见到那个疑似陆逊的尸骨,却又已经灰飞烟灭,没了证据。

认真计较起来,若将甄宓拿去法办,最多也只是盗取器物砖石,计赃,按盗窃来惩处,以甄宓和群英会的本事,将甄宓拿回官府,无异于今天抓,明天放,这又有何意义?

所以李秘思来想去,终究还是做出了个决定。

“二位哥哥,小子想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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