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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章 两法之弊(3 / 8)

,年息三贯,明年还十三贯。若有赊还,再下年,就是十三贯为本,取息三成,概是十七贯。

这还是按年利来算,有的地方月利借贷,一个月打个滚儿,就已经没边儿了。

总之,这个借贷的高额利息,一般农户是难以承受的。

要是收成好还好说,几年辛劳勉强可以还上。可是万一出现连年欠收的情况,那就除了破产拱手让出土地,绝无活路了。

所以,每逢大灾之年,农户以质押土地求活,就成了土地兼并问题集中爆发的年景。

这也是河北、京东诸路的豪族会眼睁睁地看着黄河决堤,冲毁农田,却一点不心疼的原因。

按理说,河患一起,损失最大的就是手里土地最多的豪族。

可是,恰恰相反,河患最重的时候,反而是地主豪族牟取暴利的最佳时机。

田亩所出何以比肩借贷之利?

......

回头再说青苗法中的“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这句。”

二分够低了吧?

呵呵。

别误会,此“二分”非彼二分,这可不是百分之二,这是两成!比后世的高利贷还要高。

可想而知,那些濒临破产的自耕农能还得起这个利息吗?这就是在拿朝廷的钱去放高利贷!

当然了,这个利息比北宋现今的民间借贷利率要低,而且不能用现代的思维去衡量,因为这个利息在古代是常态。

可是,即使是两成的利息,依然是农民所不能承受的。

而且,王介甫好像忘了个事儿.....

就是他这个青苗之法是要由官僚阶级去实施的。

那谁的在民间放贷最多?谁的手里土地最多呢?当然就是这些有钱有势的当官儿的。

这就好比,让一个杀人犯自己去审判自己,他会砍了自己的脑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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