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在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持股比例计算表、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陶宇昂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我会决定:
1,罚款50万元。
2,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发出后的6个月内,不得继续买入海通食品股票,且限制表决权3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处罚公告在互联网传播,瞬间就让股民炸开了锅。
[甲丁酒肆]:好家伙,公募机构一天增持14.33%?这是拼着违规也要抢筹啊!
[大侠霍元甲]:稳了,下周海通食品真的稳了,机构抢筹到这个份上第一次见,这个叫陶宇昂的基金经理是真的拼了。
[笑傲江湖]:海通食品真要v上去了,小作文被辟谣,富春路割肉,公募基金违规抢筹,这特么不会要成为年度妖股吧?
互联网舆论持续发酵,陶宇昂连带着海通食品、富春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同为华夏基金的基金经理,齐振邦在看见公告那刻,顿时绷不住了,怒骂道:“操你妈的陶宇昂,原来是你这个逼!”
他没能忍住,直接掏出手机,打给了陶宇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