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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生与不生的权利(2 / 4)

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

汉代医学经典《伤寒杂病论》中就有“堕胎为白药长”、“水蛭……利水道又堕胎”等记载。

随着时间的推移,堕胎的方式愈发增多。

南朝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记载的堕胎药物多达41种,《千金方》、《医心方》等医学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堕胎的单方。

此外,中国古代医学专家,甚至发展出了针灸堕胎的方式。

西晋王叔和所著《脉经》中记载:“怀娠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

而历代官府对堕胎都是进行限制,甚至禁止的。

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五年末下诏对医药行业作出规范,诏书明令:“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及至近代,清王朝也出台过类似规定。

光绪年间“打胎、种子、春方等药就像现在的街头小广告一样,经常贴满大街小巷。”

《京师药行商会规则》就规定了“商会查其可否代为报部,俟批准后再行开张”。

由此可见,对堕胎一事,历代统治者都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历代法律又并未对堕胎进行彻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说教。

总结起来就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也就是可以做,但不能说。

不仅是古代中国,古代的西方对堕胎也是一直处于争论之中。

对于父母是否有堕胎的权利,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就曾进行过一场广泛而激烈的辩论。

很多耳熟能详的历史名人都参与了讨论,比如苏格拉底就是支持堕胎的,柏拉图也持有相同的观点。

而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决反对,毕达哥拉斯全力支持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西方医学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就有这么一句:尤不为妇人施坠胎手术。

一方面,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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