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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一章 这个,才叫大活!(4 / 8)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这同样是一个比较早的罪名了,因为描述过于模糊被很多法律工作者诟病。

主要是后面那句话:指使他人作伪证。

这个和教唆等等行为存在着混同,所以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

但是溯本追源,当初之所以出台这个罪名,是因为当时对于证人的打击报复情况很严重。

所以放在实务中,基本上就是两种情况,阻挠证人作证,或者让其他人出庭作伪证。

同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是第三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犯罪的是第三人。

虚假诉讼罪就更明确了,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提起诉讼”才行。

追究的是原告的刑事责任。

所以综合下来你就会发现,这里面缺了一部分内容,如果民事案件中被告在抗辩的时候,重大证据作伪证,怎么处理。

被告是当事人,当事人自己作伪证,怎么看好像都不符合上面的那些罪名。

“这些都看过了发现对不上,那就说明刑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那咱们就得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

“这种行为,伱有没有觉得特别像三角诈骗呢?”

“三角诈骗?”崔正宇闻言直接糊涂了:“什么叫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刑事中的一个名词,就是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让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第三人财产的行为。

不理解没关系,举例说明,张三冒充洗衣店的工作人员敲开李四家的门,说要给李四洗衣服。

李四的妹妹信以为真,把高档西服交给了张三,这里面李四的妹妹是受骗人,处分的是李四的财产,李四就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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