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那种,按照最高法的定义是,“法治宣传为主、司法指导为辅”。
其指导意义没有那么强,主要以宣传为主,典型典型,就是树立典型的意思。
除了裁判文书网之外还有一个案例库,在这里收录了很多参考案例,这些参考案例同样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就是说法官判案的时候要参照这个案例库里检索出来的类案,如果判的和这个案子不一样,得说明理由。
这是24年才建立的,基本上同类型的案件,收录的参考案例不会超过两个。
各地法院只要有入选的,都会发一个“喜报”。
而除了这个参考案例之外,就是我们说的“指导案例”了。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年发布,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所以你看到了吧,基本上只要成为指导案例,那就意味着后面只要有类似案件,都必须得参照指导案例来做判决!
什么叫耻辱柱,这才叫真正的耻辱柱!
也是老周一直心心念念的东西,毕竟只要评上了,那真的可以说全国的法官判类似案件都得参照你的判决观点来。
你说这哪个法律人能拒绝,哪个法律人不心动啊!
从15年建立这个体系到现在,最高法一共才发布过四十批指导案例,你可以想象这个含金量!
老唐这次是真的有这个想法,因为这方面他查过了,还没有指导性的案例!
相反,前世的时候是有过的。
但他只是律师,他能做的就是提出观点,至于是不是被采纳,那是法官的事。
所以指导案例真的可遇而不可求,法官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