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两个规定都没有提到说,“只要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视听资料就会无效”这个话。
相反都是在说,就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只要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就可以被当做证据。
那具体怎么样的解释才叫合理解释……那就得看法院的认定了,这就是实务为什么那么复杂的原因。
而一般认为,没有经过对方允许偷录,因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而无效,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外延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广。
公共场合,比如咖啡厅等地方偷录的录音,如果偷录者自己也参与谈话了,被作为证据采纳的可能性很高!
具体到本案中,录音的地方是在公司办公室,而且陈静和郑立民都参与谈话了,所以老唐能看到,至少公诉机关这边,录音是被当成证据了。
而除了录音之外,更致命的一个证据是兰保胜第三次上门时候拿了五万块的那个收据!
之前老唐就觉得这个收据肯定有问题,现在阅卷发现了,那个收据上写着:
金额:五万元。
事由:撤销对元和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
收款人:兰保胜。
其中兰保胜三个字是手写签名。
把整个卷宗翻阅之后老唐也是摇头了,亏那个陈静还好意思说公司也不想让兰保胜坐牢……你这分明就是故意做局要把人送进去的。
从前面的承诺书,再到三份录音,兰保胜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不过老唐还是想摇头,这局做的还是有点糙。
或者说有点太刻意太着急了,就想通过各种方法,让兰保胜承认拿钱是为了撤销举报。
老唐闭上眼睛,系统面板上开始不断浮现模拟的辩护,这个案子他已经想到了很多的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