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明确说了: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这才是老唐没有去打行政违法官司的原因。
否则放在22年以前,你首先得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确定行政行为违法,然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法院对于这两个诉讼是分别立案的,是否并案处理由法院来决定。
这第一条明显就是说瞎话的,第二条才是需要看的。
“虽然在执法中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但是,原告刘巧巧在冲突中不断辱骂踢打我方执法人员,后续冲突发生,原告方受伤。”
“因此,我方认为,刘巧巧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综上所述,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讲道理,第二条还是可以看看的,说人话就是,虽然我们违法执法了,但你那直接动手,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虽然伱受伤了,但你受伤不应该全部归咎于我们的执法,你先动手也是原因之一,所以你也得承担责任!
看着好像无厘头,但这是赔偿类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探讨责任划分,这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
如果不理解,你把这个案子换成一般侵权案件就能理解了。
举例子,张三和李四互殴,张三说你先动手的,虽然我挑衅你在先,但你要是不动手,那咱俩也不可能打架。
所以,尽管现在我侵犯了你的生命健康权得赔你钱,但你也有责任!
但是,老唐之前看到答辩状的时候是真的想笑,他很怀疑对方律师到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