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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章 疑罪从无和死刑的意义!(4 / 9)

得很不舒服。

事实上就在老唐前世,零几年的时候就有很多公检法系统的法律专业人员发表过看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身这就很模糊。

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那你这就没办法给人定罪,那既然没办法给人定罪,为什么你还要发回重审呢?

这岂不是和“疑罪从无”的法理规则相悖吗?

什么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发回重审呢,就是在经过审查后发现新情况的,那发回重审没有一点问题。

否则老唐认为,这种在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上级法院就应该直接判决当事人无罪!

以前曾经有个案子,很早了,法学生很多都在课本里见过的,非常经典的一个案子。

四个嫌疑人从被审查起诉后,一共被判了四次死刑。

九几年的案子了,因为案件重大,所以中院负责一审,四个人全部都是死刑立即执行。

几个人上诉到高院,高院这边“刀下留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并且提出了多个疑点。

这里要说明一下,重审,就是你重新走审判程序。

一审案件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那这个重审还是一审,也就是说还可以重新上诉,而不是申诉。

上诉和申诉的区别是什么,上诉期间,判决不会生效,因为是二审终审制。

但是申诉就不一样了,申诉就意味着二审已经判了,申诉期间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当然死刑比较特殊,人死了你就算申诉成功也不可能再活过来,所以死刑又有个复核程序。

只不过当时死刑复核还没有收归最高法,地方高院就能复核。

然后……没有任何新证据,中院重审再次判死刑,然后就是几个人再上诉,高院再发回重审,中院再死刑……

这么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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