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都死了。
一个伤势过重,大医官们也是无力回天,另外一个则是受伤不是那么严重,则因猘(zhi)犬病而亡。
葛洪《肘后备急方》中记载:凡猘犬咬人,手足瘈疭,七日一发,三七日不发,则脱也,要过百日乃为大免尔。
瘈狗,就是狂犬的意思,被疯狗咬了,七日为一关,最是危险,二十一日脱离危险,只有过一百日,才能说是幸免于难。
“按大明律该当如何?”朱翊钧询问具体的法律条文。
王希元赶忙说道:“陛下,大明律并无明文,只有若狂犬不杀者笞九十,臣翻旧典,《唐律疏议》就规定的非常明确了。”
“哦?唐律如何规定?”朱翊钧立刻问道。
王希元拿出了一本唐律疏议,这是第十五卷,他翻到了第207条说道:“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议曰:其畜产杀伤人,仍作他物伤人,保辜二十日,辜内死者,减斗杀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伤人法。”
朱翊钧拿过了唐律看了起来,这一段很长,王希元只是摘要。
标帜羁绊,就是说凶猛的猎犬,要进行标记,比如要写牌子,家有恶犬,而且要有羁绊,恶犬不栓好,就以「故放令杀伤人者」论罪。
议就是司法解释,如果养的畜生杀伤了人,等同于他物伤人,二十天死了,按斗杀减一等论罪。
“唐律的宗旨就是畜产抵人,养的畜生犯了罪,是主人犯罪。”王希元解释了下唐律的立法宗旨。
畜产抵人和诬告反坐,是唐律的两个典型。
“京师是不是多有恶犬伤之事发生?”朱翊钧明白了王希元的来意,西宁侯宋世恩这个案子难以处理,大明国朝的法律空白是另外一方面。
大明京师,人口越发密集,这城里养恶犬伤人,恐怕不止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