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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与巡抚对饮(4 / 4)

注1:参见《明会典》卷一二八,《兵部,督抚兵备》自弘治朝以来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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