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激励作用。
新帝国决定取消所谓的勋。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
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相关典籍记载: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这套制度在当时来说,还是比较先进的,新帝国决定继续采用。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
这个不规范的制度,给帝国的行政机构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弊端,有些地方的行政体系因此瘫痪。比如说,你是某县的县长,本来权力应该是你行使的,但是突然有一天,另外一个人来了,拿着上级领导的旨意,说是要代替你行使权力,但是,你的县长职务,却也没有撤销,你和他相互扯皮,这样自然会出问题。
这还不是最致命的,最致命的是,有时候甚至来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数个甚至是十几个。例如有些比较富裕的县,往往有多个权力相同的人。比如说,省长派个人来,省委书记随后也派个人来,最后副书记什么的也插上一脚,市委书记、市长什么的,也派人来凑热闹,于是一个县,往往有好几个权力相当的人,大家互相斗法,争权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