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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楚留香和他的朋友们(10 / 12)

有关于这个问题,是最容易回答的,因为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答案。

因为楚留香根本就没有过去,只有现在和将来。

版权问题

在一个有文明有文化有法治的地方,一个创作者的权益,是绝对会受到保护,如果他的版权受到损害,对方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楚留香”版权问题却是一个很滑稽的例外。

一个小说中的人物能够被群众所重视,被群众所欢迎宠爱,造成一股相当大的轰动,使得这个人物能够在娱乐界、影视界,甚至音响唱片界甚至服装界、建筑界,都造成一种相当大的轰动,这种光荣,当然属于大家的。

属于制作者,以及扮演剧中人的演员明星们。

可是这个人物的版权,绝不属于哪部电影或是哪部电视剧集的制片、导演、演员,就算那个演员是明星也一样,不能例外。

阿嘉莎克丽斯蒂创造“包洛特”,柯南道尔创造“福尔摩斯”,无论哪一个行业,如果要使用“包洛特”和“福尔摩斯”的名字,都一定要经过作者本人或是作者亲属、后代同意,而且要付给他们相当庞大的一笔数目作为权利金,无论哪一种行业都不能例外。

伊恩佛来明创造的“〇〇七”,更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无论哪一行要用“〇〇七詹姆斯庞德”作为宣传号召,都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史康纳利”和“罗杰摩尔”是无权做主的,因为他们只不过是饰演这一个角色的演员而已。

楚留香呢?

我笑了。

我只有笑笑,讲起来我可以打官司,而且我可以说我是绝对可以受到法律保障的。

可是我只有笑笑,因为自古以来中国的文人是不喜欢打官司的,打官司太麻烦,太不好玩,肥肥和秋仔却又是那么好玩的人。

除了笑笑,还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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