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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6 / 9)

他周月提供的那些情况到底有无价值……

两周之后,分局来了电话,请周月过去一趟,说关于优优的案子,需要“一起研究研究”。

王科长准假,周月按时按点地去了。

那天研究下来的结果让周月十分失望。但他不能否认那次会议开得非常正规,正规得几乎让人无可挑剔。不仅此案当时的承办人员全部参加,连检察院两位主管的检察官也大驾光临。会上的讨论相当激烈,周月不能否认,激烈之外也不乏认真和诚恳。几种不同的观点互相交锋,分局内也有部分刑警支持周月的怀疑,但大多数人认为当时这案子办得还比较扎实,在前前后后多次反复的调查中,并未发现具备作案条件的其他人。从各方面汇集而来的证据基本上合法可靠,互相印证,疑点指向,惊人一致。至于本案证人及当事人之间后来合伙经商,证人不让妻子知道自己作证,不让其探视案犯,这些情况完全可以找到合理解释,行为本身也未违法,构不成推翻原案的法律理由。至于证人停车的位置与汽车维修中心现场情形不符,以及诸如此类的细枝末节,说服力明显不够充足,更是难以成为翻案的依据……

吴队长在整个讨论中一直处于主持者的角色,本身并未发表倾向明显的见解,在讨论进入各方论点重复争辩的僵持阶段,他适时地请两位检察官发表意见。他征求检察官意见时所用的口吻,能听出这个会议已到了归纳收尾的阶段。

检察官的表态表面上听来比较中性,实际上支持了多数刑警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本案案犯的代理人或亲属发现本案确有新的重要证据,足以说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有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侦查。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时,可以向检察院或更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我们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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