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了解冰山,但你永远都不可能成为冰山。
这是我们学校的刑法试题。
(12)
■「一天,甲开车撞到乙,乙因为患有血友病而血流不止,于是去找号称神医的丙寻求神秘药方,但丙其实只是个密医,他建议乙喝猪血补血,并让伤口自然愈合。乙先是听信了丙的建议,但猪血喝了,仍是血流不止,迫不得已去找正牌医师丁,不料丁只是一个医术差劲的庸医,未能查出乙患有血友病,因此随便在伤口上抹了药水便令乙回家休息,次日乙不幸死亡,试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五十分)题目看到最后,要你回答有无因果关系,所以这题目考的是因果关系理论。
而因果关系的判断则分成两个部分,一是「结果原因」,二是「结果归责」。
「结果原因」在判断行为人之行为对构成要件结果有没有「原因力」,在责任刑法下,唯一可以被接受的理论是条件理论。
而重点是什么?
重点是确立了「原因」不代表就会被「归责」,虽然事出有「因」,但因出「多端」。
但这个问题只是问你有没有因果关系,并不需要其它的答案,所以在作答上,应该是不甚困难的。
但如果你只是写一个「有」或「没有」,那你就是在找死。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的解法,也没有标准的看法,更没有标准的做法,也就没有标准的答案。
为什么会没有标准答案?因为这不是在问甲犯了什么罪?丙与丁又犯了什么罪?在错综复杂的题目关系中,你只能假设甲试图为车祸负责,或是乙曾要求甲负责,而甲却逃离现场。
不同的假设会得到不同的条件与原因,答案也就有好多个。
而第二题非常逗趣,题目是这样的。
■「因冬天天气寒冷,甲要求房东在房间里装设了电暖炉,一天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