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算钱”当然由主人出。此外商人亦被视为不事生产者,所以也是“倍算”
未成丁的也要纳税,称为“口钱”,这是皇帝个人的收入。照定制,七岁起至十四岁,每口二十钱,为“算钱”的六分之一。武帝为了弥补军费,由“少府”掌管的个人收入,划出一部分交国库。“口钱”的征收也加重,起征的年龄提前到三岁,税率加十分之一点五,变成二十三钱。由于“口钱”无分贫富,一律照纳,以致贫民无法负担而“生子辄杀”,实在是一项弊政。
至于工商税,花样甚多。汉朝对财经问题的处理,最大的失策,就是对商人的观念和态度不正确。重农固然甚当,而过分轻商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则难免自食恶果。因为上下关系是相对的,不尊重商人则无由责商人以急公好义。拿商业税来说,有一种“市籍税”,不管你改了什么行,甚至做了官,只要是商人的子孙,家有“市籍”便得照缴不误。而“市籍”也者,在司法的意义上等于有“前科”。所谓“七科滴”中,“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占了七分之四,这些有“前科”的人,随时有戍边的可能。试想,有“市籍”已是一种精神上的羞辱和威胁,复收税而加以物质上的惩罚,然则经商“财累万金而不住公家之急”,虽说商人重利,而政府也实不能不作自我检讨。